【政策依据】
1.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2021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亮点解读】
1.放宽种业市场准入。一是取消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及仓储设施等方面的面积要求。二是对仓储设施及检验室,不再要求自有产权,可以租赁。三是取消检验室及检验仪器硬性要求。规定企业具有质量控制能力,拥有自有或租赁的检验仪器设备,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能完成企业种子质量检验即可。四是放宽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品种的要求。
2.简化申请审批程序。一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从原来的8项减少为4项。二是缩短审批时间。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三是简化变更程序。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作物种类及副证载明事项能当场变更的,予以当场变更。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实行严格的监管机制,规定种子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二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三是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四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以在海南办理该事项?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办理该事项。
2.对于种子加工设备,有什么要求?
加工设备必须与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类相适应,设备应当为企业自有。
3.对于仓储设施有什么要求?
配套的仓储设施应当能满足种子储藏要求,确需低温保藏的,还应建有低温库。仓储设施可以自建或租赁。
【操作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特殊环节→审批→办结
1.受理(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2层民生教育服务窗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关将按法定期限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结果及原因。
2.初审:该环节为审核人进行审核的环节,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复核,符合条件的将转入下一环节。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核人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将审批办件退回至申请人的申请账户内,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补充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该办件将自动退件。
3.审核:该环节为审核人进行审核的环节,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性和专业性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转入下一环节。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核人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将审批办件退回至申请人的申请账户内,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补充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该办件将自动退件。
4.特殊环节:根据该事项的办理需求,业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或基础设施设备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勘察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且短期内无法整改的,将现场告知申请人,并在专家意见中写明情况。如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但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待整改复核完成后流转入下一环节。
5.审批:该环节由审批负责人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准予许可的,将流转入“办结”环节,如不予许可的,将在审批意见栏写明详细的不予通过的理由。
6.办结:办理人对办件进行办结,并在法定时限内制作好相关证件或文书。选择邮寄送达的,办理人将及时将办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选择到现场领取的,办理人将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至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出件窗口,综合出件窗口将短信通知办理人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实施效果】
1.目前实现了政策落地后的“首单”办理,已办结1家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考核认定、1家企业申请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在按程序办理1家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针对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里开展转基因试验的申请单位,目前已免于现场核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当前专区入驻单位已有11家。
【注意事项】
1.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3)有必要的加工设备;
(4)有配套的仓储设施;
(5)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6)有合法经营的品种;
(7)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1)至(7)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申请从事农作物种苗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上述一至八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设施;
(2)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
2.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申请表可在办事窗口领取或政务服务网下载。填报须知: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照实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内容真实详尽;原件扫描清晰规范,签字栏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签字并加盖鲜章(手印)。受理标准: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遗漏,盖章处已加盖鲜章。审查申请表内容应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生产经营方式”应为“进出口”。
(2)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填报须知:说明材料应包括办公场所的位置和面积、设施设备仪器型号及功能、品种权授权书等,固定资产或设备设施应提供资产详实说明,属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资金兑付凭据。受理标准:说明材料内容完整、真实,相应的合同或凭据合法有效。提供照片的,照片需清晰可辨。
(3)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填报须知:专业的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农作物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均需填写入人员清单,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受理标准:人员信息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遗漏。审查人员清单一般要包括姓名、技术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时间等内容。
标签: 产业发展
2023-05-22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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