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3.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4.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5.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或注册资本的20%。
6.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7.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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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来源:三亚市投资促进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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